公務員上班時間可別買賣股票!監察院公布調查指出,金管會證期局前簡任稽核陳茂崧任職期間違反證期局員工不能持有股票規定,還在上班時間多次委託股票買賣、匯款辦理股票交割,昨(20)日通過予以彈劾。
監察院昨天召開彈劾審查會議,通過監委高鳳仙及馬秀如提出對陳茂崧的彈劾案。監委指出,由於證期局為資本市場的監督機關,為避免所屬職員在平日執行監理業務時,有涉及內線交易或利益迴避問題,早在財政部證管會時期,就對其所屬職員訂出不得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自律規範。
根據財政部在73年10月8日及77年5月19日發布的函示,以及於77年8月13日的補充規定,證管會所屬員工於任職期間,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都不得購買股票暨受益憑證,如有違反即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及有關規定,予以撤職或解聘僱,93年7月1日改為金管會證期局仍沿用該項規定。
監察院調查指出,陳茂崧在87年1月26日由財政部國庫署調升證管會簡任稽核,當時即切結未持有股票。他92年4月2日調任秘書室服務,兼掌該室主管職務。
不過陳茂崧98年12月18日進行公職人員財產定期申報時,卻載明持有新日光公司股票75,043股,面額750,430元。陳茂崧表示,這是94年9月原始認購當時未上市的新日光股票,但監察院調查發現,該公開發行日期為96年9月4日,陳茂崧未在公開發行前處分該股票,即有違失。監委指出,陳茂崧在上班時間未經核准請假情況下,17次委託股票買賣、4次匯款辦理股票交割,還在內部單位調查時,一再說謊,試圖隱藏真相,核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認為,陳茂崧的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10條「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等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通過予以彈劾,並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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